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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罪屬於經偵部門進行管轄嗎?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77W)

一、抽逃出資罪屬於經偵部門進行管轄嗎?

抽逃出資罪屬於經偵部門進行管轄嗎?

是屬於經偵部門進行處理,但也要看實際的情況;經偵大隊全稱是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是縣公安局直屬部門。

主要職責: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掌握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形勢及規律,制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偵查有影響和跨縣、市的重、特大的經濟案件。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為副科級機構。下設一、二、三中隊和祕書股。

經濟犯罪偵察警察的工作就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

二、抽逃出資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包括 :

1、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股東出資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抽逃出資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公司依法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返還所抽逃出資,並支付按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和時間計付利息的侵權責任。如果抽逃出資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損失,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違約責任。

有學者認為,抽逃出資行為侵犯的是公司財產權,已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抽逃出資者向公司返還出資及其利息。公司設立協議或公司章程是發起人或股東之間的合同,發起人、股東具有按時足額向公司繳納出資的合同義務,抽逃出資影響了合同的適當履行,違反了合同義務,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依法享有請求違約行為人向公司返還出資及其利息的合同權利。

3、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抽逃出資行為非法減少了公司資產,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如果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因此不能實現,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003年l1月4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 “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對抽逃出資且未予返還的股東提起訴訟,請求其在抽逃出資的數額及利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規定在堅持公司獨立責任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同時,在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平衡了各方利益。訴訟中,如果公司債權人主張公司資不抵債,法院一般允許追加抽逃出資股東為共同被告,並常常判決其在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範圍內承擔“墊付”責任,以減少訴訟成本,有效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利。

4、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的連帶責任。

《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和十二條規定了為抽逃出資提供幫助或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股東、董事、經理與抽逃出資股東共同承擔的兩種連帶責任:一是對公司承擔的返還所抽逃出資及其利息的責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在抽逃出資的數額及利息範圍內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股東、董事、經理的相關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的法律義務,應當就因此引起的所有損害與抽逃出資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有必要增加他們與抽逃出資股東的第三種連帶責任,即抽逃出資行為給公司造成直接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抽逃出資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來進行暗中撤回資金,這種行為完全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條規,對於此行為一般是由我國的經偵部門進行立案處理,這個部門專門是屬於辦理經濟案件的;但有規定就會除外,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