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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組成員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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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組成員要求是什麼?

公司清算組成員要求是什麼?

公司清算組成員需有以下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可以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組成。

依據我國《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國有企業而言,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對非國有企業而言,清算組成員可從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員中聘用組成;當然前提條件是該些聘用人員必須經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認可。因為,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清算組須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而不是對破產企業股東會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彙報工作。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另外,法律還規定:破產企業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參與破產清算工作。

對這些被聘用的參與具體破產清算事務的工作人員不屬於也不應當屬於破產企業清算組成員的概念。

二、清算組成員的職責都有哪些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在執行管理、清理、估價、變賣公司財產過程中難免不會有人徇私舞弊,從中得利,要求清算組成員不得收受賄賂、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間,清算組成員實施了非法行為,知情者應當舉報。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監督。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糾正,並可以解除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職務,另行指定新的成員。對情節嚴重的,應移交相關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清算組成員在執行清算工作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做出的違法決定、違法清算行為,公司的股東會可以不予認可,債權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或者裁定其清算行為或者清算決定無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為公司存在著經營方面的一些問題導致沒有辦法繼續的進行下去,那麼這個時候就會面臨著破產,而在破產之前的話是需要進行清算的,對於清算組的成員也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在這裡簡單的介紹了一下不同型別公司的清算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