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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清算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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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清算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違法清算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追加被執行人的流程是什麼?

(一)申請執行人提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執行機構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依法收集、調取有關證據。如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撤銷的,須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等。

(三)執行機構舉行聽證,召集追加的被執行人和執行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賦予其申辯的機會,對有關事實進行審查,並由合議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決。追加被執行人,涉及追加的被執行人的重大實體權利,從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角度,直接賦予執行機構在執行程式中進行處理,但並不能因此而剝奪當事人抗辯的機會和權利,在執行實踐中通過聽證解決追加問題,不失為一種好的方式。

(四)製作並送達裁定書。裁定書應寫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分別送達原執行主體和追加後的被執行人。裁定書送達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追加被執行人裁定,只是作為執行新的主體的依據,裁定與執行通知書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文書,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執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執行人之後,仍應按執行程式向新的執行主體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或在指定期限內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依法強制執行。

清算過程中有諸多法律限制,比如在公司還沒有完成清算的情況下,公司不能把現在的財產直接分配給公司的股東或者出資人,如果這樣做就涉嫌違法清算,根據違法清算的具體情況,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追加的被執行人的物件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