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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能否無故解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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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東能否無故解除董事?

公司股東能否無故解除董事?

公司的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在沒有原因或董事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股東會也有權更換、罷免其職務。也即,在任董事已不再擁有保證其任期屆滿的既得權利,其任期可以通過股東的適當表決而被取消

董事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董事任期屆滿,得自動解任,但可再次被選任。

(2)董事辭職。董事可隨時提出辭職,辭職書一經提出,即不能撤回。

(3)由股東會選任的董事,得由股東會決議隨時解任。但有任期的,如無正當理由於任滿前將其解任的,董事可要求公司賠償因此所受損失。

(4)由監察委員會任命的董事,監察委員會可以因重大原因撤換董事,如董事嚴重失職、缺乏能力或股東大會撤回了對該董事的信任。

(5)僱員或工會選任的董事,得由僱員或工會隨時解任。

(6)規定董事必須為股東的,在董事轉讓其1/2股份或所有股份時,當然解任。

(7)少數連續一定時間持有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的股東,在董事有致害公司,或違反法律或章程等重大事項時,股東會未將其解任的,可於股東會後一定期限內訴請法院判決解任。

(8)其他諸如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等原因也將導致董事解任。董事解任後,公司要進行變更登記。

、股東申請解散公司要什麼材料?

1、公司的經營已連續幾年虧損的情況的證據,如財務審計報告等;

2、造成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的證據,以及這個原因是無法挽救和克服的證據。如公司主導產品沒有市場,或根本沒有市場等;

3、公司的小股東向公司的控股股東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虧損情況,要求解散公司的書面函件。該函件應說明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見和要求限期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進行表決的請求、要求控股股東於要求日期內答覆和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等內容。該函件以及控股股東的回覆情況等,屬於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證據;

4、原告股東的持股超過10%比例的證據以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的股東會無故不能解除董事,股東申請公司解散時,要提供如下材料,公司經營期間,連續幾年存在虧損狀態的證據,例如,公司的財務報表。造成公司虧損主要原因的證據,原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10%的證據以及公司的相關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