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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隱名股東承擔責任嗎?

經營管理 閱讀(2.14W)
公司的隱名股東承擔責任嗎?

隱名股東是需要承擔公司的義務,一般隱名股東是屬於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如果公司存在有債務的問題,那麼就會有權讓顯名股東進行承擔,那麼對於顯名股東有權向隱名股東進行追償。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係,但最常見的是委託關係。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的股東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中,一般來說股東是需要對其認繳的資本額履行實際完全出資的義務的,此時是不能做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違法的行為的,並且如果是存在隱名股東的行為的,最終承擔責任的,是隱名股東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