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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可以適用仲裁程式依現行《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他人”。立法雖然沒有對“他人”的範圍予以明確,但公司的控股股東、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也應解釋為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而對公司負有民事責任的人,在公司怠於對其行使訴權的情形下,都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這種寬泛的解釋有利於充分發揮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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