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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股東欠債與公司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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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股東欠債與公司有關嗎?

對於股東欠債與公司有關嗎?

公司有債務糾紛,與股東有關係,以認繳的股東或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7a64e78988e69d8331333431333938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應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係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其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財產混同,利用同一資產設立多個公司,轉移資產、空殼運轉等。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是由債權人啟動的,而只有當債權人的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時,其才可以啟動這一制度。而何謂“嚴重損害”則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自由裁量的不確定條款,要根據債權人所舉證據綜合認定。

(3)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因為股東的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而遭受到了損害。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雖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後,要追究的責任並非一般的世事賠償責任,但主觀過錯仍是承擔這種責任的必要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股東欠債的行為,應當基於實際的債務情況而定,涉及到股東個人參與違法行為,或者因個人原因而形成的債務,那麼顯然是不能與公司有關的,公司並不需要承擔股東個人的相關債務,另外還可能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