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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公路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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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公路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修公路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修公路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