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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司是否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經營管理 閱讀(9.92K)

一、清算公司是否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清算公司是否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不需要,公司出現破產的情形時,要不要進行破產清算並不是由股東決定的,而是由法院進行裁定。

民法院依照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什麼?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因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解散

其中,上述第二項,股東會會議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非全體股東

此外,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公司解散的條件

1、特定事由的解散:

① 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② 公司合併或分立時需要解散公司;

③ 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2、無特定事由可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在沒有上述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股東想要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來表決公司的解散。

四、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程式

1、開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解散公司需要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字確認。

2、成立清算組,清算公司的債權債務;

公司登出登記前要履行債權債務,以公司財產依法清算債權債務。

3、製作清算報告;

公司債權債務依法履行完畢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各股東分別在自己的認繳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4、工商局辦理登出登記。

登出登記是公司解散的最後一步,公司登出登記後主體資格即告消滅。

在經營一家公司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著許多的風險,但是解散一家公司也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因此考慮清楚之後再行動,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經營不善,需要破產清算的話,要按照法定的程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