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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被判刑如何轉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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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被判刑如何轉讓股權?

隱名股東被判刑如何轉讓股權?

可以。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有權轉讓股權。

若為隱名出資者對外轉讓股權,需首先確定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確定辦法和依據如前述;若並不具有股東身份,則轉讓合同無效;如具有股東身份,則需要分情況對待:受讓人繼續隱名,則需要與顯名股東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係;若受讓人需顯名,則需要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然後完成轉讓。

若顯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則需要在保護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和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間做出選擇。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1)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的一方當事人。對於顯名股東的資格要求,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關於公司投資主體的規定。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港澳臺同胞作為投資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從現有的審判案例來看,顯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為公司;可以為單獨的自然人,也可以為多個自然人。

(2)隱名股東是在隱名股東合同中,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實際出資方。從對現有案例的統計可見隱名股東資格不受過多限制,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隱名股東合同只能由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兩方組成。但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是數人。如數個隱名人作為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顯名營業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或數個顯名營業人作為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隱名投資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合同。

在設立了公司後也是需要將股權出售給其他公民的,那麼企業不僅要公示股東的相關資訊同時也是需要將企業的年度報告進行公示,如果企業的發展的過程中股東的出資資訊以及股權方面發生了轉讓後都是需要及時的進行變更資訊,逾期沒有公示也是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