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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以自己名義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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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以自己名義籤合同嗎?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是可以的,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雖說分工公司不具有法人的資格,但是隻要公司授權,那麼相關的分公司就可以進行對外合同的簽訂,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的責任確定是由公司進行承擔的,所以,一旦發生違約情況,需要追究公司。

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規定處理。

在實踐中,由於分公司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分公司在市場經營中有著一定的獨立權,但是需要在公司權益的基礎上的得到充分的證明,所以在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留意分公司是否是獨立於總公司的,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就需要注意具體的操作,否則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重要的保障。

在我國的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係中,如果是分公司簽訂了合同的話,但是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出現了糾紛的,那麼就需要總公司來進行承擔,但是此時也是存在例外情形的,比如說分公司的簽署超出了經營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