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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權出資合法嗎?

經營管理 閱讀(2.01W)

一、特許經營權出資是否合法

特許經營權出資合法嗎?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第三款明文規定: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

二、特許經營的特點

按我國法律規定,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1、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誌、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三、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自由連鎖的區別

從特許經營、直營連鎖、自由連鎖各自的定義和特徵可以看出,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和自由連鎖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

(一)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的區別

1、產權關係不同。

特許經營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各個特許加盟店的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沒有資產紐帶;而直營連鎖店都屬於同一資本所有,各個連鎖店由總部所有並直接運營、集中管理。這是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最本質的區別。特許經營總部由於利用他人的資金迅速擴大產品的市場佔有率,所需資金較少。相比之下,直營連鎖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

2、法律關係不同

。特許經營中特許人(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之間的關係是合同關係,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建立起關係,並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直營連鎖中總部與分店之間的關係則由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3、管理模式不同。

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特許人(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許經營體系是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係相互獨立,特許人無權進行干涉。而在直營連鎖經營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經理作為總部的一名僱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完全相同。

直營連鎖的範圍一般限於商業和服務業,而特許經營的範圍則寬廣得多,除商業、零售業、服務業、餐飲業、製造業、高科技資訊產業等領域外,在製造業也被廣泛應用。

(二)特許經營與自由連鎖的區別

1、特許經營是總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對一的特許經營合同成立的,而自由連鎖是加盟店自發、自願共同結成的組織。

2、特許經營的加盟店與總部之間存在縱向關係,各加盟店沒有橫向聯絡。自由連鎖的加盟店之間則存在橫向聯絡。

3、自由連鎖是由加盟店集資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總部利潤中作為戰略性投資的、持續性的利潤返還,而特許經營中沒有這種總部對加盟店的利潤返還機制。

4、自由連鎖成員店的經營自主權位元許經營加盟店多,相互聯絡更為鬆散。

5、特許經營加盟店在合同期內不能自由退出,自由連鎖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連鎖總部一般是非營利性機構,不收或收取少量的會費。特許經營中則有特許經營費用和保證金等。

7、特許經營體系通常依託於特許人開發的某些獨特的產品、服務、經營方法、商號、商譽或者專利之上,而自由連鎖則沒有這些特點。

所以,我們在將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時候,要注意,我國的法律規定股東或發起人是不可以利用特許經營權作為出資的方式的。另外,特許經營和連鎖經營也是兩個不同的模式,它們在性質和經營方式上都是有很多的區別的,我們在經營的時候要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