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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提案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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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大會提案權是什麼?

股東大會提案權是什麼?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

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

1、只有達到3%這個條件才有提案權,也即3%是提案權的實質條件。

2、每個股東都有提案權, 3%只是董事會必須討論的條件,不是行使提案權的條件。很多人堅持第二種觀點,從自然法來看,天賦權利,權利是絕對的。每個股東都享有基於其身份而派生的提案權,這種權利是股東身份權的表現之一,儘管其行使需要一定的條件,但是這種條件只是立法政策而以,不是權利本身的條件。所以,提案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3%只是這種權利必須給與特別重視的條件。

二、股東提案權的形態有什麼?

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

1、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

三、股東大會提案的討論程式

(一)股東大會的提案資格

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提案資格,但該法第104條“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和“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的規定,暗含持有10%以上公司股份的股東和監事會有提案權。《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也暗含董事會有提案權。中國證監會於1997年12月16日公佈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7條明確規定:“持有或者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其第58條規定,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內容與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不相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範圍和股東大會職責範圍;(2)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3)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公佈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第12條進一步規定了對股東和監事會提出提案的時間限制。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第10條、第12條的規定,董事會、監事會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都有提案權。

(二)提案、報告事項與動議

我國法律法規以及絕大多數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都未將提案、報告事項以及動議區分開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第13條規定:“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主持人可就程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式進行討論。”

(三)股東的質詢、發言與董事會、監事會的說明

股東有權就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向董事會、監事會提問,董事會、監事會對此負有說明義務。證監會在《關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股東大會上的發言應提前向大會祕書處登記,發言人數一般以10人為限。如超過10人則取持股數前10位股東,發言順序也按持股數多的在先,每位股東發言不超過兩次,第一次發言不超過5分鐘,第二次發言不超過3分鐘。

股東大會提案權是由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任何個人和集體都應當遵循國家法律規範,公司也應當保障合格股東的提案權得到充分實現,這對於公司的經營和發展也有一定的影響,一個好的提案往往能夠帶領公司走得更高更遠。且國家對於股東行使提案權也作出了相關規定,並非每一位股東都可以提案,每位股東都應該愛惜自己的羽毛,珍惜自己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