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職責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78W)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職責是什麼?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職責是什麼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要滿足什麼條件?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三、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法

第一百條 【年會和臨時會】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會跟股東大會的法律性質是一樣的,其實在公司章程當中也應該記載清楚股東會的職責。對於各位股東來講,不論股份大小,股東都屬於公司的投資人,所以,股東都有各自的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