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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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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有什麼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控股有以下兩種形式:
絕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擁有67%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一般能絕對保證對公司的控制和經營。
一般控股股東:擁有的股份不足67%,高於50%,但仍能決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事項。
相對控股股東:一般情況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或受其他股東委託,合計具有最多投票權。
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