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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註冊資本實繳時的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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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繳註冊資本實繳時的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認繳註冊資本實繳時的手續是怎麼規定的

認繳註冊資本實繳時就不需要再提供什麼手續了,企業註冊資本制度改革後,股東的資本金不再需要存入銀行,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了(特殊行業除外)。

所以說,改革後,企業股東的資本實際出資到位時,工商局不需要什麼材料了。因為工商執照上已經沒有實收資本這一項了。

二、認繳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就是:

1、允許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

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註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

5、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不再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三、公司法出資不實的後果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是認繳註冊資本,但總有一天各位股東得全部把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度交齊的,那麼在出資資本全部到位了的情況下,也不是說還得專門拿著驗資報告到工商局去進行審查,很多人沒有發現,工商局現在頒發的營業執照上都不體現實收資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