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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變更員工可以申請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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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公司的法人代表只是一個人的名字,有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有實質性的利益和權利的,有的公司是沒有的,但是有的企業突發情況需要變更法人,而法人要變更為自己公司的員工,該怎麼辦變更呢?公司法人變更員工可以申請補償嗎?

公司法人變更員工可以申請補償嗎?

一、公司法人變更員工可以申請補償嗎?

無論是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還是投資人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嚴重失職、法律依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企業辭退員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那麼單位強制要求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無故辭退員工,按一年計算、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二、法律,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經濟性裁員,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是沒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說明,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營私舞弊,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我們瞭解到,是沒有補償的這一規定的,因為就算員工變更了法人,她的勞動合同還是會繼續執行的,不會中斷的,如果說變更法人後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可以向企業提出申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