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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活動存在質疑和投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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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與投訴

政府採購活動存在質疑和投訴怎麼辦?

第五十一條 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採購人提出詢問,採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祕密。

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祕密。

第五十四條 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覆。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