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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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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專案經營專案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程序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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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沒收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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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律法明確規定,對於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專案,必須通過採招標的方式確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投標的時候,需要交納投標保證金。那麼,當投標人違約,交納的保證金被沒收後歸誰所有呢?下面律師365為大家分析一下投標保證金沒收歸屬問題。


  一、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多種不同的觀點


  1、招標代理機構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應當歸招標人所有。

持這種觀點的幾乎都是招標人,他們認為,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採購業務都是接受他們的委託才得以開展和實施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行為都只是一種受託代理行為,投標人的違約活動不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權益構成任何影響,相反,有時會對招標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性的侵害,因而,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應當歸招標人所有,這也是減輕或補償採購人潛在損失的一種重要途徑。


  2、招標代理機構沒收來的投標保證金應當歸招標代理機構所有。

持這種觀點的大多數是招標代理機構,他們認為,在招投標業務發生過程中,招標檔案是以招標代理機構為主體對外發布的,所有投標人對招標公告作出的響應和承諾都必須要面向招標代理機構,而不是相應的招標人,同時,在接受招標人的委託後,招標業務的當事人也只有投標人和招標採購的代理機構,招標人就不應再介入甚至於干擾具體的招標採購活動了。

因此,對投標保證金事項的權利與義務問題,只能在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雙方當事人之間履行,投標人沒有違約,招標代理機構就得如數、如期返還投標保證金,而投標人違約的,則就嚴重地影響了招標活動的正常秩序,干擾了招標採購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這時招標代理機構沒收其保證金歸自己所有,以“懲罰”投標人對其代理業務工作的干擾,也是一種合情合理的行為。


  3、將沒收的投標保證金收歸同級財政所有。

持這種觀點的人員也很多,他們認為,**採購資金都是財政性資金,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採購業務時,只要是依法代理採購,無論其最終採購價的高低,採購結果都得由財政承擔或買單,而招標人及招標採購的代理機構都不會“掏錢”出來的,這樣風險都是由財政承擔的,那收益也應歸財政所有,因此,對因發生採購風險因素而沒收來的投標保證金,也應視同採購節約額一樣,由財政部門享受,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則不能享受。


  4、投標人給誰造成了危害或損失,沒收的保證金就應當歸誰。

持這種“折中”觀點的人非常之多,他們認為,不要一概而論地談及被沒收的保證金應當歸誰的問題,而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凡投標人的違約行為對採購人的採購成本造成危害或影響的,則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就應當歸採購人所有,以彌補其多支出的採購成本;而如果投標人的違約行為未對採購人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則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就應當歸招標代理機構所有,以“懲罰”投標人對其招標採購代理工作的干擾等。


  二、認定被沒收的保證金歸誰所有,要弄清楚“投標保證金”的設立宗旨

科學認定沒收的投標保證金究竟歸誰所有,首先必須要弄清楚“設定”投標保證金的作用和目的,我們知道,“投標保證金”是基於實際工作中的多種需要而設立的,是防範投標人違約、保障招標**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1、投標保證金是防範投標人隨意放棄其中標資格的重要措施。

公平、公開、公正的招標採購活動,就是要求所有的投標人能夠一視同仁地進行投標競價,對此,如果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沒有任何“約束”措施,那麼,有些投標人就會肆意或惡意競價,而在“中標”後,一旦他們發現自己的報價太低時,就會隨意“放棄”其中標資格,這樣就會嚴重地影響和干擾了招標採購工作秩序,因此,設立“投標保證金”是防範投標人惡意競標,進而又隨意放棄中標資格的一種防禦性措施。


  2、投標保證金是遏制投標人暗中行賄的重要舉措。

在具體的投標過程中,有些投標人可能會向有關招標人或其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等進行暗中行賄,或與其他投標人共同高價圍標,或想方設法排斥外地投標人等等,從而嚴重地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工作秩序,或以其他各種不正當手段侵害採購人的權益等。對此,設立投標保證金也是對投標人發生的這些行為進行源頭性防範和遏制。


  3、投標保證金是維持正常投標秩序的調節器。

招標代理機構在收到投標人所投標書後,在其開標及評標過程中,為了維持開標、評標現場的秩序,避免少數投標人的干擾,就可以使用“保證金”來作控制少數投標人的“情緒”或“過激”行為,凡作出過分或違規行為的,或嚴重干擾開標或評標現場的投標人,就可以沒收其保證金以示對其作出處罰,這樣就能促使投標人嚴格遵守招標工作秩序。

結合上文可知,投標方違約,投標保證金沒收歸屬問題,需要看投標人違反了哪些約定造成了哪些後果等綜合判定。如果說因為投標方的違約給招標代理機構帶來影響使得工作有所增加等那保證金歸投標代理機構所有,如果投標人違約給招標人帶來了損失那保證金就歸招標方所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