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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規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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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是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作為新興行業的私募基金亦是如此。私募基金的發展前景總體是樂觀的,但它註定不會是一帆風順的。為了規範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我國證監會也出臺了很多法規。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本站欄目的小編綜合整理相關知識,將針對私募基金法規等問題為大家作出具體介紹。

私募基金法規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什麼是私募基金

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槓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二、私募基金法規中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募集辦法適用範圍

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應募集管理辦法。

在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

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適用募集辦法。

(二)募集一般性規定

1、募集機構責任:比如應當承擔特定物件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2、委託募集特殊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託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受託責任。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3、基金銷售協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4、禁止非法拆分轉讓: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5、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監督: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但要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衝突。

另外,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祕密及個人資訊嚴格保密。應當儲存投資者資料,儲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三)募集辦法明確規定了募集程式:

1、特定物件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3、基金風險揭示;

4、合格投資者確認;

5、投資冷靜期;

6、回訪確認。

(四)特定物件確定

募集辦法規定,募集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投資者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五)調查問卷主要內容:

1、投資者基本資訊,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資訊包括身份資訊、年齡、學歷、職業、聯絡方式等資訊;機構投資者基本資訊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資訊、聯絡方式等資訊;

2、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資訊;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淨資產狀況等資訊;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瞭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資訊;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型別、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六)辦法還強調,對投資者相關資訊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

對於大家一直疑惑的通過網際網路媒介募集,辦法也有規定:

應當設定線上特定物件確定程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前述線上特定物件確定程式包括但不限於: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資訊及聯絡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使用者的註冊資訊;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線上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線上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七)宣傳推介

辦法規定,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型別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的製作方和責任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要確保真實、完整、準確。

推介材料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及資訊披露要素: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型別;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資訊;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資訊(含相關誠信資訊);

4、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型特別標註)、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資訊;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檔案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夥(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禁止的推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資料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禁止的推介載體: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入口網站連結廣告、部落格等;

6、未設定特定物件確定程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網際網路媒介;

7、未設定特定物件確定程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定特定物件確定程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八)合格投資者確認

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檔案或收入證明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九)基金合同簽署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絡投資者。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冷靜期滿後,私募機構可以安排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留痕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另外,基金合同中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以上就是本站欄目的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私募基金法規。為了規範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解決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各種問題,切實保護私募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避免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裡,除了需要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外,我國政府加強對於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也是至為關鍵的條件。證監會發布的私募基金法規,體現了我國對於私募基金的重視和規範,這有利於促進私募基金的長久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