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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臨時工管理辦法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5.38K)

在勞動關係當中,其實對於臨時工和本單位的一些正式員工,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著衝突。尤其是臨時工的加入,其實就本身會為各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問題帶來一些新的矛盾和糾紛,因此,各高校針對臨時工都制定的有相應的管理辦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高校臨時工管理辦法是什麼?

高校臨時工管理辦法是什麼

高校臨時工管理辦法是什麼?

為推進學校人事制度改革,促進勞動就業,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於學校臨時工的聘用與管理。

(二)學校各部門要充分發揮本部門現有人員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嚴格控制臨時用工數量。確需使用臨時工的,經部門申請、分管校領導和辦公室稽核、校長辦公會批准方可聘用。

(三)一般應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教學部門的教輔崗位、各職能部門幹事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兼任教師應具備教師職業資格,本科及以上文憑,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特殊崗位工種,需具備特殊工種上崗證書。學科帶頭人應具備碩士及以上學歷,或高階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

(四)臨時用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期一般為3年,聘用期滿考核合格可續聘。教師的聘用期可為兩年或三年,聘用期滿考核合格可續聘(兩年或三年)。

(五)首次聘用的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期內)。新聘教師試用期為一個學期,其他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

(六)每年11月30日前,凡需使用臨時工的部門應將用工計劃、崗位職責及考核標準報辦公室,經稽核批准後,由辦公室以書面通知的形式下達用工計劃。教學部門所聘用的教師計劃可於每年九月份進行一次調控。其它的臨時性調整須經校長辦公會批准方可進行。

(七)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聘用的臨時工考勤、考核及管理。辦公室負責檢查各部門對臨時工的使用、管理情況。

(八)學校根據不同用工崗位和聘用者的學歷或技能條件為其支付相應的勞動工資及社會保障費用(以下簡稱工資與社保金),逐月發放。

(九)各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計發臨時工加班費(應事先報批)。由用工部門負責考勤核報,辦公室審批並造表發放。

(十)臨時工的權利和義務

1、臨時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臨時工應認真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民道德規範要求;

(2)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工作安排,服從用工部門的管理;

(3)愛崗敬業,踏實工作,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3、聘用期滿,學校不再續聘或本人不再申請續聘的,應終止聘用。

4、聘期內臨時工的解聘,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隨時單方面解聘,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解聘人員: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勝任工作的;

(2)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校紀校規,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違規操作給學校造成較大損失的。

(4)不能履行勞動合同(協議)確定的崗位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經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 聘用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

5、解聘的經濟補償辦法:

(1)其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條款辦理。

(2)經濟補償金按被解聘人員在我校實際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8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十一)其它有關規定

1、各部門要嚴格用工規定和報批手續,未經辦公室批准擅自使用臨時工的,學校不支付勞動報酬且不承擔由此引起的勞動爭議。凡聘用不符合條件的臨時工,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追究用工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2、臨時工在聘期內患病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受傷,其醫療費用由其參加的社會(商業)保險和本人共同承擔。因公傷致殘、死亡的,其醫療費用及有關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短期或季節性用工、小時工、教務科外聘教師中每上一節按16.20元不等課酬付費的不適用本辦法。

4、後勤服務科的臨時用工,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但可自主聘用、管理,自主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不需要辦公室審批。

(十二)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我們可以看出,高校臨時工的管理辦法當中,包括臨時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期也有著明確的規定。並且即使是臨時工,高校對於臨時工的文化程度也是有所要求的,臨時工在學校進行工作期間,也應該服從學校的規章管理制度,同時學校也應該尊重臨時工的一些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