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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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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是怎樣的?

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是怎樣的?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二、董事會的特徵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三、董事會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

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

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

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式也相同。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在最大許可權。主要行使下列職權: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議的權力等。

綜上所述,董事會成員的職責主要涉及具體工作報告的處理、生產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的決定,股東大會的召集。除此之外,董事會的職責範圍,就資格而言必須是董事,不要求是股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