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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職責分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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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職責分別是怎樣的

董事會成員職責分別是怎樣的?

股東是公司資產的所有者,他們為了行使其權利,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管理,需要有一批能代表他們利益的、訓練有素、有才幹、有事業心的人來領導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會就是這種需要的產物。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的董事組成。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股東大會對董事有撤換和罷免權。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係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公司法》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綜上所述,董事會不僅是公司進行經濟活動的全權代表,也是公司的組織、管理的領導機構。董事會各個成員的職責都有所不同,具體職責在上文中已經講明。以上就是本站關於董事會及董事會成員職責的相關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