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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用退夥申請書

經營管理 閱讀(2.54W)

不可以。個體工商戶不存在合夥經營的問題,就更不存在需要用退夥申請書的情況了。按照個人情況,要看和對方當初的約定。如果雙方都是口頭約定,且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的話,一般情況下只能按照商行的現有資產的評估價格,雙方按照股份份額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訂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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