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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屬於特別法人?

經營管理 閱讀(2.04W)

一、什麼情況下屬於特別法人?

什麼情況下屬於特別法人?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具體解釋如下: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民法典》規定的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階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作為一名法人,其相應的責任和權益都應該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時履行社會責任。在公司群體中就應當按照公司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人職責。像這樣的營利性質的機構,職責和權利更加需要建立健全機構進行相互制約和平衡,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