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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能否有隱名股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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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資企業能否有隱名股東存在?

個人獨資企業能否有隱名股東存在?

對於個人獨資的企業是可以有隱名股東的存在;同時法律也是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投資合夥的,在合夥中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在公司中存在的,在合夥中可以可以通過協議解決此事。

二、隱名股東規避法律的規定

1、規避法律對投資領域、投資主體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資者為規避我國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准入制度,以隱名出資方式進入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領域。後者如法律禁止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特殊主體進行投資經營,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作為投資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等,使得這些特殊主體以隱名方式進行投資。

2、規避法律對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

3、規避法律關於股權轉讓的限制。

4、規避法律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主體的規定。實踐中,部分投資者在已經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如欲再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不以他人名義設立,從而使自己成為隱名股東。

三、隱名股東的責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隱名股東是屬於實際的出資人,但是此股東是借用他人的名義來進行出資,而對於在個人獨資的企業裡面是可以存在有此股東的,但對於隱名股東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是要與顯名股東簽訂合同,從而不會受到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