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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規定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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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民法規定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根據民法規定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具體解釋如下:

第九十七條有獨自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者必要的經費來源

法人作為獨自的民事主體,要獨自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自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能夠提供經費來源。這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得以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中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法人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人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並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於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可見,企業名稱不是可隨便確定而使用的。作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與其活動範圍、活動內容等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而無須工商登記,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有的則應根據活動性質命名,並依法進行登記,如社會團體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總之,每一個法人都應有自己的名稱。

4、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上規定的法人無非就是一般法人和特別法人,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非法人組織。特別法人的話因為承擔的社會職責是不太一樣的,這也是特別法人跟一般法人最主要的區別。但特別法人和一般法人都屬於組織機構,不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