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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協議未出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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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協議未出資是否合法

股東轉讓協議未出資是否合法

股東轉讓協議未出資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我國《公司法》第208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詐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未出資的股東責令補足出資,並承擔因註冊資本未到位而產生的其他民事責任。所以說,未出資的公司股東並未因出資而喪失其股權。

其次,股東身份的認定,應當依公司登記檔案(包括章程和股東名冊等)的記載為依據。公司的章程和股東名冊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和公眾應當按其法律的規定承認章程和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由此可知,確定未出資的公司的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權,不是看其是否出資,出資多少,而應查閱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

第三,有的國家公司法律規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仍享有股權。如《法國商公司法》第282條第1、2款規定:“未支付股款的股東、相繼的受讓人和認股人對股票未支付的股款負有連帶責任。公司可在出售前或出售後,或同時對他們提起訴訟以獲得應支付的股款和對已承擔費用的補償。對公司進行賠償後可對所支付的款項向股票的相繼持有人索取。債款最後由股票的最後持有人承擔。”顯然,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在於股東的主體身份,而在於未出資的公司股東是否對受讓人進行欺詐。受讓人明知或應知註冊資本未到位的真實情況仍接受轉讓人的,意味著受讓人必須承擔補足註冊資本的義務,股權轉讓有效;否則,即無效。

在公司法的條例中。股東轉讓協議卻並未出資那麼就需要該股東將缺少的資金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補齊,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到位,那麼其股權並未合法,同樣的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是股東大會是可以對其採取法律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