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的組成和職責具體是什麼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
股東大會一共有13項職責: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大會有什麼作用?
1,對公司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股東大會主要反映控制股東的意志,公司中小股東意志難以在股東大會中得到反映和體現。股東大會制度作為公司法中的一個制度,是與其他制度緊密相聯絡的,確定股東大會職權事項,必須考慮與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協調。
股東大會合理的存在對於企業的利益獲取存在基礎性的作用,或許生活中我們接觸的不多,但是隻要自己購買了股票,有關的企業經營以及的股東的利益,與自己就會有著直接的關係。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要充分的瞭解有關企業的發展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