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6.22K)

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是怎樣的

民事責任是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忠誠、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

2、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理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範圍的,符合《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表見代理的情形。此時,該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給本企業/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企業/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 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49條

《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4條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觸犯刑法的時候,往往是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故大部分情況下形成的是單位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並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

1、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107條

2、 資助恐怖活動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121條

3、 非法制作、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125條

4、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125條第2款

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137條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章第一節(第140條至第150條)

7、 走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普通貨物、藥品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章第二節(第151條至第157條)

8、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章第三節(第158條至第169條)

9、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洗錢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第170條至第191條)

10、 金融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章第五節(第192條至第200條)

11、 危害稅收徵管罪(偷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章第六節(第201條至第212條)

12、 侵犯智慧財產權(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的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代侵犯商業祕密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第213條至第220條)

13、 擾亂市場秩序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特殊主體的有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章第八節(第221條至第231條)

14、 強迫職工勞動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244條

15、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倒賣文物罪;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生動物罪;非法獰獵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章(第277條至第367條)

16、 貪汙賄賂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章(第382條至第396條)

主要包括了三個方面,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雖然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的是公司,並且一般是不用出具什麼格外的授權證明書,但要是出現了問題,往往也就是法定代表人來實際承擔不利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