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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實物出資公司法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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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股東聯合出資成立公司已經成為現代公司成立的重要途徑,並且股東出資方式多種多樣,比如實物出資、技術出資等。因為實物出資的特殊性,使得人們對她的關注度相對較高。那股東實物出資公司法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小編將會在下文中著重介紹。

股東實物出資公司法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股東實物出資公司法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下根據規定,結合實務操作,分析各種常見出資方式的注意事項。

(一) 現金出資要注意什麼問題?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並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於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採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也是企業最願意接受的出資方式。對此,股東在採取貨幣資金出資的方式時,應注意如下的事項:

1、資金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儲備基金轉增資及外方股東出資超出其認繳註冊資本部分轉增資有關問題的批覆匯復》規定“詳細披露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來源及合法性”。

根據前述規定,在審查出資貨幣資金的合法性問題上,應注意審查出資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主體)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一般情況下,應注意:

(1)出資來源於另一企業解散所分取的財產,該企業是否依法清算;

(2)出資來源於其他企業分得的紅利,出資人是否依法繳納所得稅;

(3)出資來源於拆借資金,是否履行資金拆借的合法手續;

(4)出資來源是否為違法所得或不當得利;

出資人對出資來源是否具有處分的權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權利(例如共同財產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處分的情況。

2、出資成本

匯率折算和手續費將可能增加出資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下同)出資的,則需要按照規定的匯率折算為本位幣,但由於匯率存在不穩定性,出資在匯率折算過程中將會發生損失,增大資本投入。另外,由於銀行轉賬出資需要手續費且各銀行的手續費收費不一致,外幣現鈔出資存人銀行亦需要支付手續費。因此,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

當出資人的實際出資額超過章程所限定的數額時,企業應當將其轉為臨時負債,並與出資者及時溝通,作出歸還或其他處理的決定。

3、辦理手續

根據新法,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必須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

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須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註”一欄中註明“投資款”或“出資款”。

(二) 土地使用權出資要注意什麼問題?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在不少國有企業中,土地使用權是其擁有的最具價值的資產,併成為其股份制改造和組建公司時最重要的出資標的。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土地使用權亦成為中方投資者最為經常和普遍的投資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以資金投入作為合作條件則成為這種企業的重要法律特徵。

二、企業如何確定恰當的出資金額?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於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註冊資本並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後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範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範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並非意味著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並非意味著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因此,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從《公司法》中我們可以得出: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