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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字人是公司股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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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簽字人是公司股東可以嗎?

合同簽字人是公司股東可以嗎?

可以的,但是應當看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約定資產長期租賃是需要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會決議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或總經理直接就可以審批)要看許可權。

如果需要股東會開會,就需要開股東會,單一股東無權確定,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而且此類股東會決議有通過比例的(一般是50%)。也就是現在說他無效,開會還是會通過的,少數服從多數。

所以這種事情要看公司章程,對許可權的約定。沒有經過程式,可以說他無效,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

另外,還要看交易,是否和大股東有關聯交易,因為有關聯交易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也可提出要求大股東不在股東會進行投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其他股東未簽字的股權轉讓協議效力有效嗎?

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變更登記申請、股東會議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相關檔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議,應當由符合法律規定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程式,召集全體股東出席。需要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經轉讓股東雙方本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通過偽造股東簽名所形成的股東會議紀要和股權轉讓協議所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具備成立的要件,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對股東無法律約束力。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公司簽訂合同一般都是由所有的股東協商了之後才可以實施,但對於合同的簽字只要所有的負責人同意就可以由股東來進行簽字,從而也是屬於有效力的一份合同,所以,在辦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公司的制度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