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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監事會的工作職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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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監事會的工作職能有哪些?

一般監事會的工作職能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監事會的職責都是:1、檢查公司財務;2、監督董事和高管,提出罷免建議;3、及時糾正董事和高管的不當行為;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5、向股東會提議案;6、代表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訴訟。此外,如果章程還有對監事會的職責的規定,則按照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臨時股東大會流程是什麼樣的?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

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換言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這一順序的,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程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就是對一般監事會的工作職能有哪些的相關解釋。一般臨時股東大會流程為進行董事會召集,然後一般由董事長進行主持,如果董事長有特殊情況不能夠進行主持的,則由副董事長進行代替。同時股東大會還需要遵循有十分之一的股東參加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