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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嗎

經營管理 閱讀(1.47W)

如果是僅依靠於契約精神的話,我國今天的市場經濟不會呈現出這麼規範的管理模式的,其實我國的公司法在這一過程當中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在全球經濟越來越呈現無國籍的情況下,國際資本的流入很大程度的帶動了我國投資者的投資熱情,自然一些實際上的原因就催促著新公司法必須要對出資這一部分有所改動。那麼,我國的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嗎?

我國的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嗎

我國的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嗎?

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方式有以下四種:

(1)貨幣出資方式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

二、公司法出資要求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採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採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並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

(二)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三)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出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並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 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稽核批准,並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三、公司股東出資期限是否需要限制的問題

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如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對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應對申請人做好認繳制的解釋說明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考慮到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能發生轉讓、被繼承等情況,經指導申請人仍堅持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新的公司法當中對出資的規定有很多方面都作出了修改,其中讓投資者們最為歡呼雀躍的一個規,就是增加了各種靈活方便的出資方式,智慧財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等這些出資方式都是與時俱進的,而且公司法將不再統一的對出資的時間進行硬性要求,幾位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儘早將註冊資金到賬,公司早日成規模的情況下也好方便與股東儘早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