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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監管都有哪些新要求?

經營管理 閱讀(8.43K)

我們瞭解了公司發行債券的目的是什麼了,但是公司發行債券肯定是有監管機制的,那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監管都有哪些新要求?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債券集資監管的要求主要是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准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監管都有哪些新要求?

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監管都有哪些新要求?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准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

(1)轉借物件

監管案例中,地方國有企業性質的發行人債券資金一般由地方政府統一管理調配,因而轉借物件包括當地政府機構(例如財政局、管委會等)、股東、子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其他企業等。

民營、外資等企業性質的發行人轉借物件一般為發行人關聯方,例如發行人股東、子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合營企業等關聯方、其他企業等。

因此,受託管理人核查發行人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針對發行人企業性質有針對性地進行核查。對於地方國有企業性質的發行人,應當著重關注債券資金是否被地方政府挪用;對於民營、外資等背景的發行人,應當著重關注債券資金是否被其關聯企業佔用。

(2)轉借手法 

當前披露的監管案例中,債券資金從募集資金專戶至轉借方賬戶的劃轉路徑主要為購買理財產品,考慮債券資金安全性,上交所規定“閒置募集資金不能用於購買除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地方債以及交易所債券逆回購以外的任何理財產品,包括銀行定期存款”。購買理財產品違反相關規定。

所以,在公司發行債券的同時,不可以隨隨便便就能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監管的新要求已經明確闡述了,公司發行債券是有一定基礎條件的,也就是說,公司需要遵從這些規章制度才能發行債券,如有其他不明白的疑問,請隨時聯絡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