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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能否收購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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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股份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回購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其他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公司給員工激勵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當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的權利標的。
因此,我們看出我國法律對股份公司收購的股份情形,數量、資金來源均有嚴格要求,所以大家在經營過程中不要任意的進行收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股份公司能否收購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