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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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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將使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混淆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非常容易產生公司的董事或者經理等人員利用負責公司運營的權利,通過其所實際掌握的公司擁有的本公司股份影響公司決策,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同時,允許公司擁有自己的股份,就使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其所掌握的內部訊息進行股票操作、操縱公司股票價格、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其他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此外,公司擁有本公司股份,將使該股份所代表的資本實際上處於虛置的地位,違反了公司資本充實的原則。因此,各國公司法一般都對公司擁有本公司股份進行限制,原則上禁止、特殊情況下允許。本條也做了類似的規定。

根據規定,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按照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公司成立以後股東是不得抽回出資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成立以後,要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只能通過以公司的名義購買本公司股份、再將該部分股份登出的形式。因此,對於公司因減少註冊資本的原因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法律是允許的。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公司的股份可以為其他公司所持有,當公司與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進行吸收合併時,被合併的其他公司的所有資產都歸公司所有,其他公司所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然也為本公司所有。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近年來,為了激勵公司職工,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都推行職工持股計劃,即獎勵職工部分本公司股份,從而把職工利益與公司利益聯絡在一起,激勵職工更好地為公司工作。為了推行這一計劃,公司就需要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再將其發放給職工。

(4)因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而收購本公司股份。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回購請求權,即在公司出現法定情形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所擁有的股權,從而達到離開公司的目的。這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流動性差而做出的規定,以防止出現在公司損害股東利益時,股東沒有救濟措施又不能通過向他人轉讓股權而離開公司的情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股東對公司經營情況不滿,可以直接轉讓其股權而離開公司。因此,本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只做了有限度的規定,即股東在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時,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當股東行使這項權利時,公司就會擁有本公司的股份。

根據上文的表述,在以上四種情況下,公司才能對自己公司的股份進行收購,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都是不允許公司收購自家公司的股份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夠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