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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重組被兼併企業員工安置

經營管理 閱讀(3.02W)
企業兼併重組被兼併企業員工安置
律師解析:在企業收購方案就有應該由被收購企業員工安置問題,你們依法可以吸收被收購企業員工為收購企業員工,與員工簽訂新的用工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清楚工資待遇、休息休假,養老保險等待遇問題。你們也不用原被收購企業的員工的話,可以要求被收購企業支付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給算員工就合法安置。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