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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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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
商業祕密構成要件為:
(1)祕密性:該資訊不為公眾所知悉;
(2)實用性:該資訊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2)保密性:權利人對該資訊經採取了保密措施。
對於以上三個條件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的標準。
祕密性是從反面排除“為公眾所知悉”的情形來認定的,“為公眾所知悉”的具體情形包括:該資訊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或者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或者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以及其他公開渠道公開批露。
實用性的認定標準是有關資訊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保密性的認定標準是,權利人採取了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資訊洩漏的保密措施,比如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程式碼等;簽訂保密協議;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