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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瞭如何裁定

經營管理 閱讀(2.6W)

企業倒閉是企業的全體職工最不願意看到的事情,企業倒閉意味著所有職工面臨失業,要重新擇業面臨困難。企業倒閉了,不僅僅是關停廠房,也要對企業所負債務和工人的工資進行清算,涉及到問題負責。負責任的企業還需要考慮企業倒閉後職工安置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小編將介紹下企業倒閉了的相關知識。

企業倒閉瞭如何裁定

一、企業倒閉瞭如何裁定

1、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2、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

3、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持續一定期間。

二、企業倒閉破產公告的方式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通過公告形式,將重大的程式性事件公之於眾。按照現行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項有:受理破產案件;開始重整程式;終止重整程式;開始和解程式;終止和解程式;破產宣告;終結破產程式。公告方式有兩種:

1)在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

2)根據具體案情(如債權人所分佈的區域、破產財產所在的區域等),在地方或全國性報刊上登載。

這兩種方式應當同時採用。張貼的公告,應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公告不同於通知。通知的物件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生以送達為條件。公告的物件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發生僅以釋出為條件。因此,對於已經發布的公告,所有當事人均視為已得知,並自動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並公告後向債務人交付財產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財產的義務。

三、企業破產如何裁定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對程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裁判,一律採用裁定的形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於以下事項:受理或不受理破產申請;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的債權;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確定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特定事項;開始重整程式;終止重整程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計劃;批准重整計劃;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終止執行重整計劃;開始和解程式;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式;確認和解協議無效;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認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破產宣告;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終結破產程式;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破產判決、裁定。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審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司法解釋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職責。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確有錯誤,應當通知其依法糾正。必要時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企業倒閉了的相關知識在本文中已經介紹了部分。企業的發展歷程中經歷的兼併重組和倒閉也是常有的事,大企業吞併小企業。企業之間互相競爭,實力差的企業將會走向衰落,甚至倒閉。企業倒閉帶來的問題較多,不是關門而已,還要處理企業倒閉帶來的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