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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了股權轉讓 | 後悔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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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十分迅速,人們手裡有了閒錢,投資的形式也更加多樣,獲得股權就是其中一種形式,股權可以通過購買股票獲得,也可以通過簽署股權轉讓合同來取得,但是有的時候會覺得不該辦理股權轉讓,那麼辦理了股權轉讓,後悔了怎麼辦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辦理了股權轉讓,後悔了怎麼辦

一、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確定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有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條件的生效條件。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這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

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除應當遵守合同法之外,還應遵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按照這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事先將與轉讓事項有關的資訊包括受讓方主體情況、擬轉讓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向公司通報,由公司股東會對是否同意該股權轉讓作出決議。

此外,還有一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對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應在何時行使或主張的問題,公司法沒有規定,但必須有一個合理的期限,只有在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轉讓或者診法視為同意轉讓,而且沒有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該股東才可以轉讓。出讓股權的股東才可以與受讓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東已經通報的情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經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的生效,應理解為是在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批准該轉讓且公司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生效,有限公司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可能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撤銷。

此外,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二、股權轉讓後悔違反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協議,也是一種合同,那麼關於權利義務的享有以及遵守就必須嚴格依據合同來執行,所以在協議的任何一方違反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就必須得遵守協議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負擔起違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的雙方都必須嚴格遵照股權轉讓的約定,即使協議的附加條款,也不能違背,它的效力等同於股權轉讓協議本身。

通過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解決辦理了股權轉讓,後悔了怎麼辦這個問題,因為這是民事問題,因此首先雙方可以進行協商,當然如果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效力那麼可以請求解除,但是如果合同本身具有效力,那麼此時後悔毀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按照合同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