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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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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所佔比例主要還是經股東協商並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原公司法規定了出資貨幣不低30%,也就是說非貨幣投資可以達到70%以下。

2013年底出臺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取消了比例控制。

所以待2014.3.1新公司法正式實施起,將不再對非貨幣出資額的比例進行限制。這樣,理論上非貨幣出資(包括技術)所佔註冊資本比例可以達百分之一百。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的職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有些技術投資專案,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以專利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專利權人。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二、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作為投資方,其出資義務非常簡單,就是把資金交給公司或匯入公司帳號就行了。對於技術出資的情形,出資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資義務,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沒有做出統一規定。一般說來,技術方大致有三類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於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轉讓合同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前些年很多企業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並把它在企業中實施,企業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並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如果以後該人才離開企業,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繼續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生糾紛。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根據技術的具體情況,如果通過閱讀技術資料就可以瞭解技術的內容和實施技巧,從而生產出合格產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約定由技術方提供與該技術有關的資料,技術方對所提供的技術並不承擔技術指導的義務。若是這種情況,就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項。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並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於發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即使是專利技術,發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明的最佳方案祕而不宣。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相關的公司技術入股的,我國的《公司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規定這類人在辦理時需要獲得相關的法律文書對自己的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還應對相關的技術進行指導,已達到相關公司能夠進行運營和運轉,對這類技術運用到實際生產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