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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企業改制後是民營企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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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經濟市場上,存在著多種型別的企業。就鄉村市場來說,鄉鎮企業對於提高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在社會形勢發生變化之後,鄉鎮企業也開始了改制工作,你是否知道鄉鎮企業改制後是民營企業還是股份制企業呢?

鄉鎮企業改制後是民營企業嗎?

一、鄉鎮企業改制後是否是民營企業?

鄉鎮企業改制後,屬股份制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需要看具體行業規定。

二、鄉鎮企業改制需要注意的問題

1、鄉鎮企業改制的形式應該多樣

提起鄉鎮企業改制,人們就想起股份合作制,似乎股份合作制是唯一適合鄉鎮企業的一種形式,其實,除了股份合作制外,鄉鎮企業的改制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為各個地方的鄉鎮企業的情況是千差萬別。對效益較好的鄉鎮企業,可以採取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對效益一般和較差的鄉鎮企業,可以兼併、出租和轉化為私營企業等。總的來說,對鄉鎮企業改制採取的形式有:一是轉讓、出售。企業資產評估以後,經過協商將資產有償出售、轉讓給經營者。二是拍賣。採取公開拍賣競標的方式,將集體資產一次性社會法人或自然人。三是售租結合。對所有者權益多的企業,採取不動產租賃,動產出售的辦法。四是集體控股、參股。對所有者權益多的企業,集體出讓一部分給自然人,集體在企業中仍保留一部分或一部分股權。五是零資產轉讓。經過清產核資,確認企業沒有淨資產,即以零資產轉讓,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則由經營者承擔。六是負資產轉讓。對資不抵債的企業,鄉鎮政府視情況對改制企業減免若干規費,將負資產補上,企業以零資產轉讓給經營者,企業的債權債務也均由新的經營者承擔。七是售、租、包綜合運用。對少數資不抵債,數額較多的企業,整體轉讓無人接受時,則採取出售、租賃、承包等形式,實現分塊轉制,盤活存量資產。八是兼併。經過資產評估,整個企業被另一個實力較強的企業收購兼併。九是破產。對嚴重資不抵債,實在無法搞活的企業,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式申請破產。 轉貼於 看準網 //

2、鄉鎮企業改制的目標要明確

鄉鎮企業的改制不是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起到什么樣作用,改制要能解決什么問題,在改制前就應該知道,改制必須明確它的目標;否則,盲目地改制,效果不但不好,負作用也大,如有鄉鎮企業改制,職工入了股,實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但改制後與改制前沒有多大變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起不到多大作用。因此,明確改制的目標非常重要。改制要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總的目標,使企業成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市場經濟主體。改制中,首先要明晰產權主體,實現產權主體人格化,弄清誰是集體企業的真正所有者,企業的所有者是集體,但應明確這個集體是由哪些自然人或代表組成。其次,確立企業法人產權,實行政企分開,使企業成為獨立經營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鄉鎮企業要參與市場競爭,則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範,建立法人產權制度。

3、改制的指導原則正確

鄉鎮集體企業產權改革的第一步應當是把產權交給最應該得到的人,而不是最會利用它的人。那種認為誰是天生的管理人才,企業就理所當然歸他所有的想法是不行的。否則,有失公平和公正。產權改革必須分兩步走:第一步把資產交給最應該得到的人,即對資產積累有貢獻的人,而不是最會利用它的人;第二步是在市場競爭規範的作用下,使產權向最會利用它的人轉移。企業改革的第一步應是通過起點平等的原則找到最初的所有者,第二步是通過市場競爭中的規則,平等原則找到最終的所有者。鄉村集體企業在改制所有者主體時,應該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過資產評估,將集體資產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折股配售給社群成員,然後通過公平交易的方式,使股權向有實力的資產經營者手中相對集中。

4、正確看待經營者持大股

在全國一些鄉鎮企業改制中,對把經營者持大股問題看法不一,有人認為經營者持大股,改變了鄉鎮企業的性質,變成了私營企業。有的學者認為,經營者持大股有利於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看到,大股東控股和管理層持大股的現象的出現有其經濟合理性。從改革的實踐看,鄉鎮企業改制的實質,並不是解決企業普通職工積極性的問題,而是解決經理人員(企業家)積極性的問題,經營者及管理階層在企業中持大股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為什么企業改革的重點是解決企業家的積極性問題?一些學者指出,首先,經營決策管理企業的努力程度很難監督與計量,而在企業中讓最重要、最難監督的成員擁有所有權,可使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達到最大程度的對應,從而使企業的總價值最大。其次,企業家的經營決策、管理能力、關係網路等,是一種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最大特徵是它與其所有者之間的不可分離性。人力資本不能抵押,不能脫離企業家獨立生存。如企業家僅有人力資本而無其它資本,負盈不負虧的現象就易發生。從這個意義上講,人力資本的資本化程序亦很難避免。改制前的鄉村集體企業由於“所有者缺位”,一方面使廣大社群成員對企業漠不關心,另一方面則壓抑了羽翼逐漸豐滿的企業家所掌握的資訊和對資源的接近程度,他們要比社群普遍成員和普通工人更有可能成為真正的所有者。經營者持大股有助於激發企業家的創業精神,促進企業的發展。嚴格地講,鄉村集體企業改制後生產率提高,很大程度上並不是由於普通職工的主人翁意識增強,而是由於經營者成為大股東後有積極性去監管普通職工,努力調動其積極性,均股型企業或集體股佔大頭,不能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也無法解決“免費搭車”的問題,其結果會造成新一輪的“大鍋飯”。

對經營者持大股是否合理,關鍵是要看他的股權是如何來的?是權力尋租“搶來本錢做買賣”呢?還是未經正當程式“半買半送”呢?還是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基礎上自己付了成本,承擔了風險,光明正大地獲取呢?顯然,通過第三種途徑取得的經營者持大股,既使所有者股份相差懸殊,也是允許的。 轉貼於 看準網 //

5、鄉鎮企業存量資產的產權界定要合理

在很多地方鄉鎮企業改制時,把鄉村集體企業資本的大部分或全部界為鄉村集體股,在產權形式上與原有企業形式其實別無二致,意味著集體存量資本仍然沒有實現人格化。原因是,若集體股佔大股,那么鄉村政權就會控制企業,又形成政企不分的情況。另外,集體股的股權又有誰來代理呢?所以,針對目前的情況,集體股有存的必要和可能性,對鄉村集體企業改制時,集體股設定比例不能過大,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儘量將企業的存量資產部分或全部量化給個人,避免由集體組織掌握企業的控制權。

將集體資產量化給個人,是賣給個人,還是無償分給個人,還是半買半送呢?在鄉村集體企業改制的實踐中,無條件地“分”集體財產的情況極少,無優惠地“賣”集體資產的情況也極少,實際的做法往往是把“分”與“賣”在一定程度上結合起來,即所說的“配股”或優惠購股。

由下“分”與“賣”相結合的產權改革往往帶有一定的優惠條件,下面一個問題是誰對這部分資產擁有索取權,一種觀點認為是鄉或村的主體農民集體所有,一種觀點認為屬於企業職工所有,第三種觀點是根據“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資產應屬於投資者所有。嚴格的說,鄉村集體企業存量資產的產權界定的原則一是不能讓一部分人只享受改革的收益而不付改革的成本,二是使參與者在同一起點平等競爭,前者是後者的前提。如果出現利益與成本不對稱的現象,參加者就不能有公平的競爭。考慮到企業職工的積累貢獻,有條件的企業應企業資產評估後,將退休職工的的退休金、醫療費、遺屬撫卹金等從資產中剝離出來,作為職工的專項資金,以保證退休職工過去對企業的貢獻仍能有相應的回報,並能繼續下去。對剝離各項資金後的企業淨資產,應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根據企業中勞動和其它生產要素的原始投入及歷年形成之價值來劃分股權。

6、企業的資產評估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鄉村集體企業資產低估出售在一些地方企業改制中比較普遍,如有的鄉鎮企業改制後的年紅利率達4以上,在企業沒有較大的技術創新舉措,產品不是市場上的奇缺產品的情況下,如此高的紅利率只能由改制時企業資產嚴重低估來解釋。因此,企業改制資產評估應重視下列問題的處理:一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程式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所、和資產評估所等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二是評估要嚴格遵循公開與公正的原則。在資產評估中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現象,企業經營者對企業的經營往往最清楚,這就為他低價購買集體資產提供了條件,因而評估後的資產折股應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拍賣的方式進行出售,防止一部分企業經營通過隱瞞企業資產為其低價購買企業資產。三是評估時應適當考慮企業的無形資產。

7、企業改制必須完備相關法律手續

改制企業必須完成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註冊資本驗證,轉讓(租賃)協議公證,工商變更登記和銀行債權債務落實,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帳務調整等法律手續。但由於一些地方改制比較匆促,一些企業相關的法律手續沒有辦好、辦齊,應該予以完備。在其中要特別抓好四方面的法律文書的完備:

(1)股東親自填寫的股份認購書;

(2)全體出資人共同簽名的出資協議書;

(3)股東會議通過並且股東或股東代表親筆簽名的企業章程;

(4)股金到位後由企業董事長簽發的股權證書。

殊不知這四項材料是確認股東資格,股東權利和義務,股東承擔投資風險的最終法律依據。沒有這四項材料的企業“改制”,只能是一種“改制包裝”。有的企業正是忽視這一點,或在此點上弄虛作假,造成企業改制後因內部權益關係缺乏法律依據而引發種種矛盾,甚至混亂和分裂。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鄉鎮企業改制後是民營企業還是股份制企業,需要根據改制後的企業滿足何種型別的企業特點,一般來說,企業在改制之前會根據企業現狀,確定改制後的企業形式,繼而開展改制工作。在改制後,為了避免糾紛,會及時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