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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要求清算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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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要求清算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股東要求清算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企業破產時債務清償順序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企業清算的流程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破產申請的意義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人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國,破產程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準而是以受理為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標誌,而是破產程式開始的條件。

一般股東也不會無緣無故的提出清算要求,現實生活當中常見的都是公司的經營比較困難,可能已經連續幾年都沒有向股東分紅了。可身為股東應該非常清楚,即便是正式進入到了破產程式,在債務清償順序上,股東是被排在最後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