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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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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公司的種類

私募基金公司的種類有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證券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其他類別私募基金等四種。其中,

1、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2、創業投資基金,主要向處於創業各階段的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

3、私募股權基金,除創業投資基金以外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

4、其他類別私募基金,投資除證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權以外的其他領域的基金。

二、不同組織形式的比較與選擇

(一)公司型

1、主體資格:具備獨立法律人格的企業法人。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投資損失,具有破產風險隔離機制。

2、優勢:具有資合性,股權轉讓及人員變動不會給基金帶來直接的影響,穩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組織架構完備,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

3、劣勢:基金管理人可以作為受託投資顧問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權,但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股東仍能夠左右決策,從而對管理人的決策造成影響,不利於基金進行有效的投資決策。此外,公司型基金的運營管理應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對於公司的約束更為明確、具體,從而減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靈活性,《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有一定的約束,會造成資金的限制,延長決策時間,降低基金收益率。

4、稅收:稅收問題可謂是公司型投資基金的一大缺點——雙重納稅。一為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資收益繳納25%企業所得稅,二為作為股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於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運營成本增加,投資人利潤空間縮減。這裡需注意的是,創投基金因受到國家政府的扶持會有一定的稅收優惠。

(二)合夥型

1、主體資格:國際上多采用有限合夥制,其屬於非法人,但仍可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申請貸款或提供擔保。

2、GP(普通合夥人)與LP(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中的LP為主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其出資額會佔到全部出資的八成以上,LP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GP由基金管理人擔任,LP通常希望基金管理人在與他們共享利益的同時也共擔風險,以防範道德風險,因此GP往往出資不少於1%,並對外代表基金開展經營活動,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組織架構: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一般由普通合夥人組成)、顧問委員會(不享有運營企業方面的權利,對基金管理人決策的影響不大)和合夥人會議(負責合夥人退夥、入夥、身份轉讓、權益轉讓、清算等事項作出決策)。

4、收益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一是直接投資收益;二是管理費(一般為1%~2.5%);三是管理分紅,通常可以達到利潤的20%,也可按照階梯形式計提分紅。LP的收益完全來源於投資收益。但在收益分配順序上,LP優先於GP。

5、優勢:

1)所有權和管理權相互分離:LP具有資金優勢但可能缺乏專業知識及經驗等,但能保證基金的規模,掌握財產權;管理人欠缺資金但是具有專業能力,掌握管理權。

2)有限合夥型基金具有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能夠確保基金有效運作實現利益最大化。GP作為基金管理人,位於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專業知識賺取超額預期利潤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紅,但同時GP也對基金進行了少量的出資,也需要對投資的失敗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這種安排能夠有效避免管理人為了追求高額利潤而做出過於冒險激進的投資決策,防範道德風險。

3)融資結構靈活: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在基金選好投資專案需要投資時才把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基金的時間效益;此外,LP能夠較為自由地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他合夥人不享有優先受讓權。

4)分配及組織機制自由:可以針對同一基金下不同專案設定不同的投資人,專案獨立核算;也可以針對同一個專案設定不同優先順序的投資人。合夥基金層面,合夥人可隨時分配收益,並可對分配範圍、數額做約定,若採用公司制,則需在基金整體盈利情況下,方可對股東分配。

6、劣勢:所提供的投資者權利相比於公司型基金弱化,且有限合夥制可對資金的繳付時間及比例自由約定,如後續資金不能及時繳付,則基金不能正常營運的風險高於公司制。此外,有限合夥制因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可以有更多的差異化設計,實行差異化管理,從而增加基金的管理難度。

7、稅收:避免雙重納稅。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屬於納稅主體,對於基金取得收益僅在合夥人層面納稅。

(三)契約型

1、主體資格:契約型基金不具備獨立的法律資格,無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借貸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基金管理人作為委託人可以代持其對於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過橋貸款或者為被投資企業進行擔保,但同時承擔相應的債務。

2、優勢:

1)契約型基金不是法律實體僅僅是財產流動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稅負,其所得課稅由受益人直接承擔,降低稅收成本。且,從交易成本考慮,契約型基金因無需註冊專門組織實體,因而不需要大量獨佔性不動產、動產及人員投入,運營成本低廉。

2)信託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基金的投資管理和執行不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干預。

3)就集合信託來講,不同委託人之間沒有相互關係,個別委託人的變化不會影響基金的存續。因此,可以通過信託契約的專門約定實現投資人的靈活退出和進入。

3、劣勢:

1)IPO退出障礙:證監會要求在IPO過程中須清理擬上市公司的信託股東,因會導致股權不明晰。

2)流動性差:信託合同不屬於標準化契約,其轉讓手續複雜,在二級市場上流通性差。

3)道德風險:信託制投資基金的運作實際上並不由信託公司進行,而是由投資人另行委託的基金管理人運營和管理,但對於其又沒有有效的約束機制,會面臨一定的道德風險。

其實,每一種私募基金的公司的種類的都有自身的優點也有自身的缺點,另外,私募基金公司的種類主要是有私募證券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其他類別私募基金等四種。我們在進行選擇投資的型別的時候,要先對他們的優缺點進行一定的瞭解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