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民辦學校股權轉讓協議範文

經營管理 閱讀(2.58W)

民辦學校股權轉讓協議範文

民辦學校股權轉讓協議範文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受讓方: (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鑑於 學校(以下簡稱“目標學校”)是一家經合法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旨在發展藝術類中等非學歷教育事業,業務主管單位為 ,登記管理機關為 ;

鑑於甲方出資開辦了目標學校,併合法持有目標學校100%的股權;

鑑於甲方擬將其股權(以下簡稱“目標股權”)全部轉讓給乙、丙方,且乙、丙方願意受讓甲方擬出讓的上述全部目標股權;

因此,經雙方友好協商,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向乙、丙方轉讓目標股權及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股權的轉讓

1.1 甲方同意按本協議條款和條件,將其合法持有的目標股權全部轉讓給乙、丙方;乙、丙方同意受讓前述目標股權。

1.2 上述目標股權轉讓完成後,乙方對目標學校的出資比例變更為 %,丙方對目標學校的出資比例變更為 %。

第二條 轉讓價款的確定及支付

2.1 甲方已投入的各類有形、無形資產,包括場地租金、裝修費等,經各方書面確認資產折價總額(詳見附件一《資產清單》)後十日內,由乙、丙方按各子出資額比例以轉賬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轉讓價款,支付貨幣為人民幣。

2.2 甲方收到上述資產折價總額後目標股權的轉讓即完成,甲方應向乙、丙方移交目標學校的管理權和財產,並配合乙、丙方辦理變更出資人的相關登記、備案。

2.3 乙、丙方自行負責繳納的各種因轉讓而產生的稅費。

第三條 經營管理及收益分配

3.1 乙、丙方另行制定章程管理目標學校。

3.2 乙、丙方按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承擔盈虧。

第四條 保密義務

4.1除非法律、法規要求或確有必要,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非本協議當事方披露其因履行本協議而取得的所有有關其他方財務、法律、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資訊。

4.2如因一方不適當的披露致使其他方受到損失的,須向相關方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如一方的僱員、代理人、法律或財務顧問違反保密義務,視同該方違反保密義務。

第五條 違約及賠償

5.1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約定的,則視為該方違約。守約方即可書面通知違約方令其限期改正。若在守約方書面催告後違約方仍置之不理或不能在合理期限內改正的,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相當於本協議項下資產折價總額10%的違約金,如等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損失的,守約方仍可就不足部分繼續向違約方追償。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6.1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應向目標學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終止

7.1 本協議可基於當事人各方的共同書面同意而變更。

7.2 本協議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a) 本協議已履行完畢,並經各方確認的;

(b)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不可履行的,並經各方書面確認的。

第八條 協議的生效

8.1本協議經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九條 其他

9.1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協商後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協議正本一式捌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貳份,另貳份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各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署地點: · 區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民辦學校股權轉讓協議所涉及的內容大體如此,在進行民辦學校股權轉讓時可參考以上內容,避免漏掉相關的重要事項。股權轉讓後,需要妥善保管好相關檔案。如若對方違約,可以要祈求賠償。另外雙方的協議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