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股權>

股份轉讓協議範文

股權 閱讀(2.12W)

出讓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將其所持*****公司(下稱“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之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執行。
一、轉讓標的;甲方向乙方轉讓的標的為:甲方合法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
二、各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為依法成立併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甲方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合法持有該公司*%的股權;
(3)甲方承諾本次向乙方轉讓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未向任何第三人設臵擔保、質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權益,亦未受到來自司法部門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諾其本次向乙方轉讓股權事宜已得到其有權決策機構的批准;
(5)甲方承諾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的股權轉讓過戶手續;在有關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甲方不得處臵目標公司的任何資產,並不得以目標公司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抵押;
(6)甲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前,目標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關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合法經營及合法存續狀況、資產權屬及債權債務狀況、稅收、訴訟與仲裁情況,以及其他糾紛或可能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虛假、不實、隱瞞,並願意承擔目標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當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
2、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為依法成立併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乙方對本次受讓甲方轉讓目標公司*%股權的行為已得到了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對目標公司的基本狀況有所瞭解;
(3)乙方保證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權轉讓價款的能力;
(4)乙方保證在其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後將進一步促進和支援該公司的發展。
三、轉讓價款及支付
1、甲、乙雙方同意並確認,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價款為萬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2、甲、乙雙方同意,待目標公司*%股權過戶至乙方名下後日內,由乙方將股權轉讓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應在收款之同時,向乙方開具合規的收據。
四、合同生效條件當下述的兩項條件全部成就時,本合同始能生效。該條件為:
1、本合同已由甲、乙雙方正式簽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權力機構(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授權與批准。
五、股權轉讓完成的條件
】1、甲、乙雙方完成本合同所規定的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全部手續,並將所轉讓的目標公司*%的股權過戶至乙方名下。
2、目標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記檔案中均已明確載明乙方持有該股權數額。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約定或其附屬、補充條款的約定均視為該方對另一方的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相應損失。
2、本合同的違約金為本次股權轉讓總價款的5%,損失僅指一方的直接的、實際的損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違約一方違約責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方可對本合同進行變更或補充。
2、雙方同意,出現以下任何情況本合同即告終止:
(1)甲、乙雙方依本合同所應履行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已完全實現。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約定的股權轉讓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批准。本合同因上述第(2)(3)項原因而終止時,甲方應在10日內全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
3、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八、保密;任何一方對其在本合同磋商、簽訂、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生產經營、投資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業祕密,不得向公眾或任何第三人洩露、公開或傳播此等商業祕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為目的利用此等商業祕密;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社會公眾利益要求;
(3)對方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
九、附則
1、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力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予以解決,可另行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目標公司存檔壹份,其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出讓方(甲方)(蓋章)受讓方(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時間:_____年月日簽署時間:_____年月日簽署地點:簽署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股份轉讓協議範文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