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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違約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9.47K)

一、公司債券違約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公司債券違約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1、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

2、申請仲裁:實踐中有私募債持有人採用該方式,一般而言,仲裁與訴訟方式相比時效上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費用高於法院收取的訴訟費。

3、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4、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佔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式。

二、新公司債有哪幾種?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釋出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修訂)》,新公司債分為以下三類:

1、面向公眾投資者和合格投資者的公司債券,即“大公募”債券。

該類公司債券除需滿足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外,債券信用評級需達到AAA級。

也即是說,沒有達到合格投資者要求(將在下文介紹)的公眾投資者,想要投資新公司債券,就只能選擇AAA級的品種了,AAA級是國內債券評級的最高級別,可見監管機構為公眾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風險規避可謂煞費苦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大公募”債券在存續期間出現債項評級被下調至AAA以下等情形導致降板至“小公募”債券,公眾投資者將不得繼續買入,已經持有的可以賣出或持有到期。如果“小公募”債券在存續期間債項被上調至AAA,卻不能升板為“大公募”債券,公眾投資者仍然無法參與交易。

2、僅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司債券,即“小公募”債券

這類債券,普通公眾投資者就不能投資了,那麼小公募類債券相對於大公募債券而言,最大的區別就是債券的信用評級在AAA級以下,即“AA ”、“AA”、“AA-”及評級再低的其他債券。

3、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即私募債,其特點除僅面向合格機構投資者外,另一點就是每次私募債的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交易所對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想投資私募債的投資者需滿足交易所的合格機構投資者認定外,還必須考慮到轉讓範圍受限,流動性有限的風險。

有些情況下,公司的債券違約也不是單方面故意造成的,這是因為企業在市場競爭環境當中被淘汰,本身的經營狀況已經持續惡化,債券已經即將到期但是公司卻沒有辦法承兌本金和利息,其實,申請公司破產的也並不一定就是公司才行,持有公司債券的相關人等也可以申請破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