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股東大會流程有哪些
(一)會議籌備:
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
2、會務組織;
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
4、準備會議資料。
(二)會議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三)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印發會議資料;
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
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
5、關注簽字事項的準備。
(四)審議及決議:
1、律師見證;
2、審議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會議決議及簽字。
(五)會後:
1、出具法律意見書;
2、補正資料;
3、發文;
4、準備及披露;
5、歸檔。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二、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法律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近幾年我國的私營企業越來越多,雖說企業成立的資本是來源於股東本身,但也是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也需按照規定定期召開股東大會以及臨時股東大會來報告公司的運營情況,相關流程也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