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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會法有關工會的經費和財產細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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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會經費的來源:

新工會法有關工會的經費和財產細則是怎樣的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補助;

5、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二)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三)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四)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五)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六)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是為大家服務的。工會的經費一大半部分是由國家給撥款的,公司經費使用必須是必要的有需要開展的活動,並且花出去的每一分錢,都是要經過國家的稽核。廣大的群眾,國家政府機關和工會成員都是監督者。